新国都: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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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根据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—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
(以下简称“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”)及公司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》、《公
司章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的规定,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
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:
一、关于注销2020年、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独立
意见
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,独立董事认为:公司2020年、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
划原激励对象白勇因个人原因不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体系内任职,已不符合激
励条件。公司对以上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
法》及公司《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(草案)》、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(草
案)》等的相关规定,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,也不
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,关联董事已回
避表决,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、
《深圳
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—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等有关
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。
全体独立董事同意《关于注销2020年、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
股票期权的议案》。
(以下无正文)
(此页无正文,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
意见的签署页)
陈京琳 杨小平 曲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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